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见附件)为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
二、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并应按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原油炼制产品的实际“综合商品率”向海关申报单耗。
三、在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除按有关规定禁止出口外,企业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四、《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以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为基础确定单耗参数数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参与制定。
五、“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署加发〔2003〕18号印发)等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加工贸易账册,在手册有效期及账册核销周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8日
【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
序 言
为顺应原油炼制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由单耗标准管理调整为单耗参数管理。经深入调研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并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参与下,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制定本单耗参数。
1.制定单耗参数的原则及范围
单耗参数制定应符合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以企业原油炼制产品的“综合商品率”为制定基础,突出企业如实申报的主体责任,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的使用和维护。
本参数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27090000)为原料加工生产汽油(商品编号:27101210)、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1、27101912、27101919)、柴油(商品编号:27101923)及其他产品的加工贸易单耗参数。
本参数为原油炼制企业加工贸易备案、单耗申报和核销提供指导,为海关监管提供风险参考。
- 基本定义
综合商品率: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其中某项产品的产出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即为该产品的收率,以百分数(%)表示。
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综合商品率”。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工艺原因,在正常加工过程中所必须耗用,但不能转化在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中的加工贸易原油的数量(千克);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加工贸易原油的百分比,以百分数(%)表示。
- 商品和加工工艺知识
3.1原料品质规格及商品知识
本单耗参数运用于各种品质的原油。
原油:原油是一种黑褐色的流动或半流动粘稠液,略轻于水,就其化学元素而言,主要是碳元素和氢元素组成的多种碳氢化合物,统称“烃类”。原油中碳元素占83%—87%,氢元素占11%—14%,其他部分则是硫、氮、氧及金属等杂质。虽然原油的基本元素类似,但从地下开采的天然原油,在不同产区和不同地层,反映出的原油品种纷繁众多,其物理性质有很大的差别。原油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组成分类可分为石蜡基原油、环烷基原油和中间基原油三类;按硫含量可分为超低硫原油、低硫原油、含硫原油和高硫原油四类;按比重可分为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以及特重质原油四类。
3.2 成品范围、品质规格及主要商品知识
本单耗参数成品范围限定在炼油环节产出的产品(含作为化工原料结转至化工环节的中间产品)。对原油炼制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合同对其品质、规格的认定。
汽油: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在炼油厂实际生产中,汽油和石脑油的馏分范围大体是一致的。衡量汽油的主要指标有汽油的抗爆性、蒸发性、安定性和腐蚀性等,汽油辛烷值是汽油的重要质量指标,按汽油辛烷值主要可分为89#、92#、95#、98#等牌号。
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煤油是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比水轻。衡量煤油的主要性能和指标有煤油的热值、密度、燃烧性、低温性、润滑性、防静电性等。
柴油:柴油是一种淡黄色透明的液体,比水轻。衡量柴油的主要性能有柴油流动性、雾化和蒸发性、燃烧性、安定性等,柴油主要可分为-20#、-10#、0#、5#、10#等牌号。
石脑油:石脑油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比水轻。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衡量石脑油的主要指标有烷烃和环烷烃的含量、烯烃含量和硫含量等。
其他产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除了产出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外,还产出很多其他产品,主要有燃料油、蜡油、其他供化工环节用的轻油组分、重油、石油沥青、石油焦、液化气、其他烃类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石蜡、硫磺、纯苯、丙烯等。在监管中,应以企业在炼油环节实际产出的产品为准。
3.3加工工艺知识及工艺过程
3.3.1 主要工艺流程
原油加工是将天然原油炼制成各类油品的整个工艺过程。其加工过程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反应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部分:
(1)原油蒸馏。也称“一次加工”,主要是通过常减压蒸馏装置利用物理的方法,把原油中不同沸点范围的组分分离成各种不同的馏分,以馏分的轻重为序,分别获得它们的石脑油、煤油、柴油等组分和蜡油、渣油。
(2)二次加工。从原油中直接得到的轻质馏分是有限的,对大量重质馏分(蜡油、渣油)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即通过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等装置,利用化学的方法转化为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组分。
(3)油品精制、提高质量以及调和的有关工艺。对经过一次、二次加工装置产出的含有各种杂质的相关馏分,通过加氢精制、碱洗电精制等加工装置进行精制和改质。经过上述加工过程所得的各组分均要经过产品调和,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成为最终产品出厂。
3.3.2 原油加工的损耗
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有加工原油的品质、工艺流程、装置的技术状况和生产方案等。含硫量高的原油在加工中一般损耗也较高。从原油进常减压装置到成品出厂,其间要经过多次的加热、冷却、半成品输转、化学反应等过程。此外,通过多次深度加工,将一些重质馏分转化为轻质馏分的过程,以及降低原油炼制产品杂质含量的精制过程,都会产生损耗。从原油加工到产品出厂,每一个原油加工装置都需要消耗燃料油、燃料气等物质,这些消耗物质是直接由原油转化而来的,应视为无形损耗。整个原油炼制的制备环节属于封闭系统,加之不同规格、不同贸易方式原油混储、混炼的特性,使得无法准确测算每个环节料件的实际损耗。
3.3.3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的特殊性
原油炼制与原油品种、工艺线路及产品结构密切相关,且工艺流程长、产品种类繁多,是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为满足装置安全、品质控制、工艺要求,各类原油必须同时通过催化裂化、加氢加压等复杂的流程进行加工。因此允许企业混储、混炼,是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的重要特征,按周期内原油的投入量和产出量,进行统核统算是加工贸易核销的主要路径。
- “综合商品率”参数
表1: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综合商品率”参数
成品 |
成品 |
商品编号 |
原料 |
原料 |
商品编号 |
综合商 品率 |
汽油 |
千克 |
27101210 |
原油 |
千克 |
27090000 |
93—97 |
煤油 |
千克 |
27101911 |
||||
柴油 |
千克 |
27101923 |
||||
石脑油 |
千克 |
27101220 |
||||
燃料油 |
千克 |
27101924 |
||||
蜡油 |
千克 |
27101999 |
||||
脱己烷油等化工原料组分 |
千克 |
27101919 |
||||
重油 |
千克 |
27101999 |
||||
石油沥青 |
千克 |
27132000 |
||||
苯(石油苯) |
千克 |
29022000 |
||||
丙烯 |
千克 |
27111400 |
||||
硫磺 |
千克 |
25030000 |
||||
石油焦 |
千克 |
27131110 |
||||
液化气 |
千克 |
27111990 |
||||
其他烃类气 |
千克 |
27111990 27112900 |
||||
润滑油 |
千克 |
27101991 |
||||
润滑油基础油 |
千克 |
27101993 |
||||
石蜡 |
千克 |
27101994 |
||||
其他炼油产品 |
千克 |
…… |
注:
1.表中的“其他炼油产品”未一一列举,企业在成品备案、单耗申报及核销时应如实申报炼油板块实际产出产品,对其中确因品类过于繁多、产量较少且不出口的产品,可在符合规范申报的原则下进行适当归并。
2.“综合商品率”与加工的原油硫含量总体呈负相关关系,当原油硫含量低时,“综合商品率”一般较高;原油硫含量高时,“综合商品率”一般也会降低。
表2: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综合商品率”参数范围
成品名称 |
收率范围(%) |
备注 |
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 |
0—30 |
|
柴油 |
5—30 |
|
汽油+柴油+煤油 |
≥35 |
|
除汽、柴、煤油外的其他产品 |
≤65 |
|
综合商品率 |
93—97 |
|
注:“除汽、柴、煤油外的其他产品”,企业应以炼油环节的实际产出申报。
- 单耗申报、核定及核销方法
5.1单耗申报
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所有炼制产品列入手册或账册成品项备案,在报核前按实际的“综合商品率”申报单耗,每项成品单耗统一按“净耗为1、工艺损耗为‘1-综合商品率’”申报。单耗申报方式及参数范围见表3。
表3: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参数参考范围
序号 |
成品 |
料件 |
工艺损耗率(%) |
净耗 |
|||||
商品 名称 |
商品 编号 |
品质 规格 |
商品 名称 |
商品 编号 |
品质 规格 |
有形 损耗 |
无形 损耗 |
||
1 |
汽油 |
27101210 |
符合合同约定 |
原油 |
27090000 |
符合合同约定 |
0 |
3—7 |
1 |
2 |
柴油 |
27101923 |
符合合同约定 |
原油 |
27090000 |
符合合同约定 |
0 |
3—7 |
1 |
3 |
煤油 |
27101911 |
符合合同约定 |
原油 |
27090000 |
符合合同约定 |
0 |
3—7 |
1 |
4 |
其他产品(应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
…… |
符合合同约定 |
原油 |
27090000 |
符合合同约定 |
0 |
3—7 |
1 |
5.2单耗核定
企业在单耗申报时,应核定手册有效期内或账册核销周期内所有原油炼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按保税料件投料比例,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成品种类、数量及“综合商品率”。海关以此审核企业单耗申报数据,同时应审核汽、柴、煤油产品占耗用加工贸易原油的数量比例,以确定煤油、柴油收率及汽、柴、煤油三者合计收率。
企业申报的“综合商品率”在93%—97%的范围之外,即工艺损耗高于7%或低于3%时,或煤油、柴油收率,汽、柴、煤油三者合计收率不在收率范围参数以内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情况说明,海关应进行风险分析和处置。
5.3未出口产品核销原则
对于未出口的加工贸易原油炼制产品,按以下公式折合原油数量,补证、征税。
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千克)=
全部加工贸易炼制产品量-(汽油+煤油+柴油+其他产品)实际出口量(千克)
综合商品率
- 原油加工贸易备案、单耗申报及核销实例
以国内某炼厂为例,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100万吨原油投入生产,在炼油环节产出汽、柴、煤油等12种产品,共计9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出口汽油15万吨,其余产品均为国内销售。按产出占投入的比例,计算出“综合商品率”为95%。
各种产品的产出数量及收率情况见下表:
产品品种 |
数量(万吨) |
收率(%) |
汽油 |
15 |
15 |
煤油 |
7.8 |
7.8 |
柴油 |
22.7 |
22.7 |
石脑油 |
19.1 |
19.1 |
脱己烷油 |
12.9 |
12.9 |
沥青 |
5.7 |
5.7 |
液化气 |
4.3 |
4.3 |
重油 |
2.6 |
2.6 |
其他气态烃类 |
1.7 |
1.7 |
硫磺 |
1.5 |
1.5 |
丙烯 |
1.2 |
1.2 |
蜡油 |
0.5 |
0.5 |
合计 |
95 |
95 |
企业在手(账)册中备案的成品及单耗申报应为:
成品 |
料件 |
工艺损耗率(%) |
净耗 |
|||||||
序号 |
商品 名称 |
商品编号 |
品质 规格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 编号 |
品质 规格 |
有形 损耗 |
无形 损耗 |
|
1 |
汽油 |
27101210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2 |
柴油 |
27101923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3 |
煤油 |
27101911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4 |
石脑油 |
27101220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5 |
脱己烷油 |
27101919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6 |
沥青 |
27132000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7 |
液化气 |
27111990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8 |
重油 |
27101999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9 |
其他气态烃类 |
27112900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10 |
硫磺 |
25030000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11 |
丙烯 |
27111400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12 |
蜡油 |
27101999 |
如实申报 |
1 |
原油 |
27090000 |
如实申报 |
0 |
5 |
1 |
注:在手册备案时还需备案料件和成品的数量、金额。
具体核销时,海关审核:
(1)审核“综合商品率”,企业提供手册有效期内或账册核销周期内的加工贸易原油投料和炼油环节产出明细,申报“综合商品率”。经核定为95%,符合参数范围。
(2)审核报核环节申报的单耗数据,企业申报净耗为1,工艺损耗率为5%,与“综合商品率”匹配,符合参数范围。
(3)审核汽、柴、煤油三者数量,根据企业申报的炼油环节产出明细核定收率,符合参数范围。
(4)审核未出口产品的内销情况,根据“综合商品率”折算,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应为84.21万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